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3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澧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及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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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及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及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刑事判例(下依序稱系爭判例一及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例一及二創設法律所無之要件,限制人民提起自訴之權利,又就相同侵害國家法益及個人法益之犯罪為相異處理,有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及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
(三)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一及二,與我國自訴制度之設計目的、功能相矛盾之處,致有恣意之差別待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其餘所陳,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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