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7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生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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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生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民年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生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國民年金保險為國家依憲法基本國策所實施之社會保險制度,故國家對於無資力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應有補助保險費之義務,惟系爭規定排除在監受刑人之適用,使在監受刑人喪失參與保險之利益,且在監受刑人如原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因入獄依社會救助法需註銷低收入戶資格,又因入獄喪失工作致無資力,卻無補助全額保費之不合理現象,牴觸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意旨;又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可知,應就被保險人財力相當者為相同補助保費待遇,系爭規定排除財力等同低收入戶之在監受刑人保費全額補助,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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