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7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5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定,就訴訟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有無效力所持之見解,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定,就訴訟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有無效力所持之見解,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定,就訴訟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有無效力所持之見解,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泛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訴訟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有無牴觸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拒絕裁判,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不合云云,上開確定終局裁定究竟適用何種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無一語道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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