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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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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4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王琳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王琳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現行法令並無規定持有毒品過量,即是意圖販賣,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關於以營利為目的而一有購入毒品之行為,即該當販賣毒品未遂罪部分,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再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而言,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販賣須如此解釋等語。

(三)惟查,系爭判決意旨係認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如尚未賣出,構成販賣未遂罪,併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為法條競合,且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王琳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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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