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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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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83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張峯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峯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家護聲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有違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家護聲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有違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解釋。其聲請書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二0二四0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年八月一日送達,有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峯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