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3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仁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七號及第一六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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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七號及第一六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擔任市議員之提案行為係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見解明顯與聲請人非支領俸給、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無個人單獨權限之事實有悖,亦與內政部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授中民字第一○○○七二二一五九號書函之認定有異,已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損及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七號及第一六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曾仁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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