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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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9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元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第1362號刑事判決,未適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其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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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第1362號刑事判決,未適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其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第13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未適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對於3犯以上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逾3年者,究應否適用系爭規定處理,本次修法雖未明確規定,惟基於罪刑法定之明確性原則、法文解釋,並參考觀察勒戒等治療處置之目的,3犯以上如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其間縱經判刑、執行,仍應再予觀察勒戒之機會,方為適法。聲請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時間分別為107年6月及108年1月間,距聲請人90年12月7日最後一次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時間,明顯已逾5年,歷審法院均未給聲請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治療機會,而直接論罪科刑,其對聲請人之論刑,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於系爭判決一及二作成後始修正公布,各該法院未依新法判決,雖未違背法令,然已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利益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原得就系爭判決一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外部分,以及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未為之而告確定,該等判決自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查系爭判決一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固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得據以聲請解釋,惟該判決係作成於108年8月29日,自未適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始生效之系爭規定。核其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元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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