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7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0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0二號判例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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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0二號判例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0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最高法院二十四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系爭判例部分,當事人主張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與系爭判例交錯適用,致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既無從經第三審實體審查,又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獲得救濟,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而未具體指摘系爭判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賴0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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