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靖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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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定程序,令證人身分之其他共同被告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詰問,亦未合法調查證據,即援用違憲應不再援用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423號及46年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例(以下併稱系爭判例),以該無證據能力之共同被告陳述,認定聲請人即同案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侵害聲請人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權利,違反釋字第582號解釋、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及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等語。
(四)惟查系爭判例就排除共同被告立於證人地位而為陳述之法定程序之適用,且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詰問實具證人適格之權利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違憲;且最高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95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業已決議系爭判例不再援用。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林靖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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