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以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始至終均否認犯罪,僅於一審辯論終結時,對法院所提示之共同被告證述表示沒意見,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決,限縮系爭規定之範圍,認定其於原審明確同意之傳聞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同意之情形,得作為證據,侵害其訴訟上之防禦權,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系爭判決並非法令,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