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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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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7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林科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科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及其再審與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709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及其再審與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709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及其再審與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709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就偽造有價證劵部分,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再審部分,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7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9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就聲明異議部分,聲請人聲明異議經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後,嗣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36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64號刑事裁定,以對不得抗告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因於更二審判決後,三審裁判確定前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乃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確定終局裁定一以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之再審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規定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已刪除「確實」二字,而證據之明確性,應重在證據之合法調查,該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並非裁定程序所能判斷。確定終局裁定一稱「……此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其中新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與新修正之再審制度不合。2、確定終局判決既不採納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亦未予闡釋原因,且未傳喚鑑定人等接受詰問,逕自誤解鑑定意旨,又無「其他必要證據」而僅憑被告庭上或答辯狀或上訴理由書狀之內容,濫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之自由心證,不依證據法則,逕自為不利聲請人之論斷,並以聲請人基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所被動取得之傳真內容,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事實,且遺失或隱匿聲請人所提之證據,均有不當。3、確定終局裁定二,以並非法令或相當於法令之臺灣高等法院98年4月份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第2號,駁回聲請人不服受命法官所為調查證據之處分而為之聲明異議,顯係觸及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就不予調查,致聲請人無法以該項證據做為法庭攻防之武器。4、上揭確定終局裁判皆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72條規定,並侵害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一、二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科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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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3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