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1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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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原因案件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窮盡救濟,自得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客體,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惟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主張檢察官從事通訊監察不具合法理由,該通訊譯文即無證據能力,而法院未就證人證言詳為調查,有違證據法則,故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正當法律原則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魏○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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