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0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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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雖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然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僅撤銷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並未變更聲請人之無罪判決,聲請人既未受有不利益判決,則其訴訟權及人身自由並無遭受不法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等二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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