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16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智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前段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一五二四一號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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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前段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一五二四一號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一五二四一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稽徵機關依系爭規定及系爭令,認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公司員工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之公司股份係所得,但員工實際上並未取得金錢,無論股份市價如何變動,員工並未有所收入。顯見系爭規定並無實質內容,人民無法預見何者為所得,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次,系爭令就該取得股份價格,以可處分日時價扣除認股時成本計算。然就法律未規定之租稅義務,以命令規定課徵所得稅計算方式,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公司同次發行新股,除員工外,股東亦得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股東與員工同以股票面額十元認購,但卻未被認定為所得,系爭令亦已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惟查,聲請意旨就系爭規定於例示各類所得外,以概括規定有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或司法審查無法加以確認之處;就系爭令究有何逾越所得稅法規定致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以及就情形不同之員工認股與股東認股何以應相同處理,以致系爭令有何違反平等原則之處,均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王智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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