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建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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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刑事判決,認施用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至販賣一、二級毒品及寄藏有殺傷力槍枝罪部分,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乃均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提供毒品來源之上手情資有確實查獲販毒,然公訴人怠於舉證,又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並非上手被起訴販賣毒品行為之對象,且上手亦否認販毒給聲請人,乃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是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謝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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