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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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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4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甘0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甘0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慰問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0)台人政給字第二一0七0九號令、考試院(九0)考台組貳二字第0九0000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給慰問金,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慰問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0)台人政給字第二一0七0九號令、考試院(九0)考台組貳二字第0九0000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給慰問金,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0)台人政給字第二一0七0九號令、考試院(九0)考台組貳二字第0九0000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發給慰問金,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之解釋,未依循教育部就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之解釋,致聲請人發給慰問金之請求遭到否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甘0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