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3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邱○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民事判決以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消滅時效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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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民事判決以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消滅時效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間,向案外人陳素芳購買○○縣○○鎮○○段○○○○○地號土地,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狀,惟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因疏失並未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嗣陳素芳於八十年三月間,再度將系爭土地出售予第三人吳俊雄並完成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受有損害。聲請人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始知上情,遂提起民事訴訟,向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民事判決以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時效,而非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聲請人之請求已逾五年時效,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得拒絕賠償,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五年時效之見解,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簡邱○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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