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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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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36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四二○號及第五九七號解釋意旨,且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四二○號及第五九七號解釋意旨,且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釋(下稱系爭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四二○號及第五九七號解釋意旨,且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否准聲請人攤銷溢價成本,致有不當擴張淨所得額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且將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又非依據典型之經濟事實,將溢價債券之購售行為實質類型化,違反推計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另對於溢價發行債券之「溢價成本得否自票面利息扣除」,未於所得稅法修正時一併修正,使所得稅法割裂適用,存有差別待遇,違反禁止割裂適用原則及平等原則。再者,系爭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溢價購入之債券利息收入之計算方式等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客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