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統二字第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6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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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6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所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文義如出一轍且立法目的相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定一非確定終局裁判,且系爭裁定二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有利於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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