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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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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70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朱旺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修正前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修正前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修正前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五次及第一三九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據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系爭判決,主張系爭規定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官之裁量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云云。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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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