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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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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88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聲請人 張榮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張榮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增訂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增訂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增訂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系爭規定一明定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 (鎮、市、區)範圍內,致使聲請人僅能以戶籍地為居所從事農業工作,對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工作權造成不當限制。2、系爭規定一以戶籍地作為判斷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依據,已逾越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之目的與範圍。3、主管機關應以實地查證結果作為判斷依據,如僅憑書面資料審查難與事實相符,又將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法平等享受健保福利資源。4、系爭規定二僅課予被保險人未依法參加保險之遲延責任,卻未就保險人遲延核定加保事項亦課予相同責任,且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有可歸責之情事,在立法上為不同設計,均牴觸平等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空泛指摘系爭規定一以戶籍地與農地間之一定空間關係,作為審查得否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要件有所不當,尚難謂就系爭規定一究有何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工作權及牴觸平等原則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張榮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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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