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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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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7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丁于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丁于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假釋中更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法務部乃依系爭規定一撤銷其假釋。惟系爭規定一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予法院或行政機關裁量權,造成個案過苛,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系爭規定一部分,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在案,故本件亦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丁于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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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0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