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8年10月30日修正施行之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平等權、財產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8年10月30日修正施行之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之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平等權、財產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財政部103年訂定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供自住使用房屋之優惠稅率者,總數全國3戶以內。然系爭規定則僅以一處為限,數十年未修正,顯不合時宜,且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財產權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榮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