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139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05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及第一二八三號判決分別認定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而將因電腦處理錯誤,致誤裝來台之貨物,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予以沒入,有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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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及第一二八三號判決分別認定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而將因電腦處理錯誤,致誤裝來台之貨物,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予以沒入,有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及第一二八三號終局判決,分別認定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因而將聲請人由於電腦處理錯誤,而誤裝來台之貨物,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予以沒入,侵越憲法第六十三條,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八十條等情,聲請解釋。綜上所述,既僅指摘該項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而非對於其所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1次會議
聲請人
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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