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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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5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中國國民黨代表人洪秀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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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一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認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並依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所規定之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門檻過苛,無法保障少數黨立法委員釋憲聲請權,俾能制衡多數黨、落實民主原則並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秩序。因此,立法院多數黨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致使聲請人財務崩潰破產、形同實質解散,淘空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等,更使我國以政黨政治為基礎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陷於破毀。聲請人就此等憲政危機原得依系爭規定予以制衡,但因系爭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權利而無從實現。且系爭規定究其本質,並無藉由提起一般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獲得救濟之期待可能性。是聲請人並無可能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始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釋憲,爰依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意旨,逕行聲請解釋系爭規定已違反憲法第一條、第二條所昭示之民主原則中對少數黨保護之要求,亦侵害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依權力分立原則所劃分予司法權之權力核心領域。為免聲請人憲法上權利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請准予於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等語。按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例外毋須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二一一次會議修正。次按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行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上開決議意旨不符。另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如何遭受不法侵害。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國民黨代表人洪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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