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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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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37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曾0雄、曾0卿、曾0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曾0雄、曾0卿、曾0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其他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三號、第一八五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其訴,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其他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三號、第一八五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其訴,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他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三號、第一八五四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其訴,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僅能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終局裁定竟以同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顯屬枉法裁判,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之締約國義務,聲請本院審究確定終局裁定及原因事件各級承審法院之違法責任云云。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所不當,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曾0雄、曾0卿、曾0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