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貪污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莊字第一0三000二0六九號、一0三年六月十日台愛字第一0三000六二三三號及一0三年八月一日台興字第一0三000八三七一號函,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莊字第一0三000二0六九號、一0三年六月十日台愛字第一0三000六二三三號及一0三年八月一日台興字第一0三000八三七一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0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惟查:1、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2、核聲請人其餘所陳略謂,有關其貪污罪之犯行係在退伍離營後始發覺,且所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軍事檢察官自無偵查權,軍事法院對本案亦無審判權、管轄權,確定終局判決自有不當,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云云,僅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係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鄭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