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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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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0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劉邦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邦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聲請解釋案之原因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未糾正檢警逾越24小時…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聲請解釋案之原因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未糾正檢警逾越24小時始移送法院等節,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聲請解釋案之原因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未糾正檢警逾越24小時始移送法院等節,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大審法上開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復行聲請,仍執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系爭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2款規定均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邦俊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