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4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戴○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三五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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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三五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三五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檢察官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起訴,經一、二審法院認定犯前述二罪,嗣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後由第二審法院改判為詐欺罪,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剝奪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權利,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將特定罪名排除得上訴第三審之外即侵害其憲法上訴訟權,對系爭判例亦僅專憑己見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戴○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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