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52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2號(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52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故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45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北市政府(參加人)為興建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校舍新建工程,經行政院中華民國77年4月27日台(77)內地字第592491號函核准徵收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3小段378地號等49筆土地,依規定須於88年6月30日完工招生,臺北市政府拖延至91年5月21日方正式開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83條依該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之規定,聲請人當可申請收回被徵收之土地。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未按法令規定判決,均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黃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