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377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3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櫸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人之私有土地被不法徵收,經訴請行政救濟、訴願、再訴願決定皮行政法院判決均予駁回,其所適用之法律解釋,違背成文法及條理法則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屬無效,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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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人之私有土地被不法徵收,經訴請行政救濟、訴願、再訴願決定皮行政法院判決均予駁回,其所適用之法律解釋,違背成文法及條理法則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屬無效,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其所有坐落○○縣○○市○○段○○○段○○○號土地,台灣省公路局為拓寬台三號省道需用,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後,予以徵收,捨棄原有公有公路及可利用之公有土地而不用,故違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聲請人訴請行政救濟、訴願、再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均予駁回,其所持理由對於有關法律之解釋,故違前述法條及誠信、公平相當比例等法則,剝奪聲請人之訴願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屬無效,請予解釋等情。核其所陳,並未指明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違背憲法規定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聲請人
張櫸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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