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1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玉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5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同院44年判字第48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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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5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同院44年判字第48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援用之同院44年判字第48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未區分刑罰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是否相同,即認行政法院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之拘束,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之意旨;且確定終局判決援用系爭判例拒絕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聲請停止審判,二者皆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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