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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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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9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違反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曾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6次、第1485次、第1496次、第1513次及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併案聲請狀請求併案審理,竟遭法院以系爭規定一,指摘聲請人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及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已違反系爭規定二,剝奪聲請人共同訴訟之權利;系爭裁定仍以系爭規定一,對聲請人抗告難認有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抗告而確定,再度違反系爭規定二,剝奪聲請人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保障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以其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以及裁定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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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