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665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有病仍須上班,僅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能長時止痛,車禍事故當時處於無意識狀態中,調閱監視器錄影即可知,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確定終局判決顯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虞。為使聲請人在案件中所損失之權益得以償還,並期許藉由聲請憲法解釋促成六法全書規定之法律條文口語化,故聲請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