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8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建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內亂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刑補字第一四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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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內亂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刑補字第一四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內亂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刑補字第一四號刑事補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決定書得依法聲請覆審尋求救濟,卻未聲請覆審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黃建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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