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5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陽學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及「臺灣省簡化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處理程序及授權事項暨申請作業須知」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而侵害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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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及「臺灣省簡化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處理程序及授權事項暨申請作業須知」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而侵害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臺灣省簡化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處理程序及授權事項暨申請作業須知」第十一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而侵害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一認系爭土地管理機關為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由其授權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依據系爭規定二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事宜,合法有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係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陽學聖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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