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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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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16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官0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官0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限定須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致溢繳稅款者,始得申請退稅,惟於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生前尚有保證債務,或如遺產前經設定抵押權,尚不知拍賣所得是否足以清償債務,而未能申報未償之債務者,均屬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卻因系爭規定排除非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致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而不得請求退稅,形成差別待遇,財產權因此受有侵害云云。惟查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事件之系爭遺產稅應納稅額,係由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先後逕依查得資料及更正程序所核定,聲請人並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若有溢繳稅款情事發生,依法須以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所致者為前提,與是否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無涉。則系爭規定縱經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聲請人如何因此即具有法之利益,故有權利保護必要,聲請意旨就此並未有所論述。且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未償債務」應如何解釋,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尚有保證債務或遺產經設定抵押權者,因無法確定具體數額而未能自遺產中扣除,即有溢繳遺產稅之結果云云,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官0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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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