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47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銓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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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0次、第1375次、第1379次、第1387次、第1389次、第1393次、第1397次、第1398次、第1401次、第1403次、第1405次、第1410次、第1412次、第1414次、第1415次、第1416次、第1419次、第1424次、第1426次、第1436次、第1438次、第1442次、第1445次及第144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系爭規定未將原眷戶自行增建之陽台、圍牆部分比照違章建築而納入拆遷補償範圍,係欠缺法律授權故形式違憲云云,仍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聲請人
王銓鑫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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