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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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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7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林達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達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漁業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及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漁業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及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漁業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所稱觀賞生態及生物,太過空泛,未使他人得以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2、系爭規定二限制每港區得以申請娛樂漁船登記之總額,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3、系爭規定三使港區內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無法輪替,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4、請求宣告確定終局判決應予廢棄,發回審判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認聲請人有未申請執照而經營娛樂漁業之情事,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合法有據。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一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未具體指摘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系爭規定二、三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達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