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7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39號判決,及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10月28日台財稅第23977號函,不僅欠缺法源依據,更造成納稅人實質不利,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依法納稅之義務,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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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39號判決,及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10月28日台財稅第23977號函,不僅欠缺法源依據,更造成納稅人實質不利,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依法納稅之義務,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10月28日台財稅第23977號函(下稱系爭函),不僅欠缺法源依據,更造成納稅人實質不利,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依法納稅之義務,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89年間作價投資某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其股票若干股,並於94年至98年間分別處分,竟遭稅捐機關依已於92年間廢止之系爭函,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而分別課徵應補稅額、怠報金及罰鍰若干元,又確定終局判決竟亦認系爭函並無增加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且有緩課之優惠,故於本件應予適用,實則系爭函已牴觸法律,欠缺法律授權,並侵害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推計課稅與量能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應否在個案中適用系爭函作為課稅依據之認事用法當否問題,客觀上尚未具體指摘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租稅法律及量能課稅平等負擔原則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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