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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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9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文平、張秀耀、陳鴻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ㄧ依個別投資之比例強制歸戶,並向股東歸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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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ㄧ依個別投資之比例強制歸戶,並向股東歸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0六號解釋等,聲請解釋;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上訴駁回,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0六號判決有違,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ㄧ(下稱系爭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刪除)依個別投資之比例強制歸戶,並向股東歸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0六號解釋,聲請解釋;又上開裁判駁回原告之訴,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0六號判決見解有違,併請統一解釋。按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以其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等情形,認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獲致結論之依據,即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且核其聲請意旨所云,係就原補徵處分經行政法院前案為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後,法院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重開行政程序之認事用法為爭執,客觀上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另本件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0六號判決,法律見解歧異云云,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有何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文平、張秀耀、陳鴻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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