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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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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01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黃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違法、違憲,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既未命證人及鑑定人具結,亦剝奪被告之詰問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違法、違憲,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既未命證人及鑑定人具結,亦剝奪被告之詰問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違法、違憲,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既未命證人及鑑定人具結,亦剝奪被告之詰問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判決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未命證人及鑑定人具結等之認事用法問題,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