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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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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6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莊加善等11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莊加善等11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下稱系爭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下稱二林地政所)測量人員重測地籍錯誤,導致聲請人住家房屋土地界址偏移,重測後地主間土地面積互有增減,確定終局判決僅以二林地政所業依系爭規定辦理重測異議複丈,未檢討重測結果,囿於系爭執行要點即予結案,聲請人無從以國家賠償方式尋求救濟。二林地政所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全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竟僅依系爭執行要點複丈部分地區,便宜行政,系爭執行要點違反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兩公約所保障之適足居住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二林地政所所屬公務人員辦理原因案件地籍重測時,經套繪檢核並無測量錯誤,經法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亦無聲請人所稱重測結果與重測前之地籍圖不符等情,認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核其餘所陳,僅係對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莊加善等11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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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