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7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0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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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規範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為違章建築。其規範內容未如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般將違章建築區分為新、舊違章建築,亦未規範舊違章建築在不妨礙公共秩序或法定程序下無予以拆除的必要,致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屬於系爭規定所定之違章建築,得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該房屋予以拆除,是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張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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