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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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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0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及其衍生之裁判等,違背法律,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及其衍生之裁判等,違背法律,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衍生之裁判等,違背法律,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297次、第1301次、第1310次、第1311次、第1314次、第1315次、第1316次、第1320次、第1444次、第1446次、第1460次、第1463次、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之歷審法官未依法調查證據,草率作成確定判決,致聲請人屢提再審或抗告,牴觸憲法第16條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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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