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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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4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碧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七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實質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一九六七五0號、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二九七八六0號函,有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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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七五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實質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一九六七五0號(下稱系爭函一)、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二九七八六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處罰法定主義、處罰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意旨之疑義,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調整非常規交易之可扣抵額」,並非所得稅法關於營利所得涉及稅捐規避之概括防杜條款,確定終局判決實質適用系爭函二對於各種涉及稅捐規避之股權移轉行為均適用系爭規定一,牴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2、適用系爭規定一調整補稅時,應僅得補徵國家減少稅收之差額,且有關漏稅罰之漏稅金額計算,亦應以該項差額稅款做為計算基礎,確定終局判決錯誤適用系爭規定一之結果,造成重複課稅,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比例原則,故系爭規定一有予以解釋及補充解釋釋字第四二0號解釋之必要。3、稅捐規避行為非逃漏稅行為,僅得作為調整補稅依據,不得裁處漏稅秩序罰,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及實質援用之系爭函一裁處聲請人漏稅罰,違背處罰法定主義及處罰明確性原則,亦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第八條及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意旨云云。查系爭函一、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或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之其餘所陳,僅在主張稅捐規避行為性質上與逃漏稅行為相異,不應被科處漏稅罰,從而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有所不當,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業已具體指陳上開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謝碧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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