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七號刑事裁定,無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駁回聲請人依法聲請之再審案件,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無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駁回聲請人依法聲請之再審案件,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依法聲請再審,竟遭駁回,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茲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聲請人
張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