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9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力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對於債權之執行應課徵營業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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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對於債權之執行應課徵營業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下稱系爭令),對於債權之執行應課徵營業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不符,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認定不良債權之執行應課徵營業稅,擴張營業稅課徵之客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增加納稅義務人之課稅範圍,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有違,亦與人民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保障之意旨不符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力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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