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0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光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質侵犯聲請人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質侵犯聲請人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質侵犯聲請人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非確定終局裁定,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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