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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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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6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聲請人 周文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及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28號及第1515號判決,未適用民法第20條、第119條及第123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及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28號及第1515號判決,未適用民法第20條、第119條及第123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及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28號及第1515號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民法第20條、第119條及第123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民法第20條有關住所之設定、第119條及第123條第1項「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等規定,認聲請人實際在國外停留天數為555日,未滿5年(1825日),與中醫師檢覈辦法(業經廢止)第2條第3款及第5條第1項規定華僑應在僑居地居住滿5年以上並執行中醫業務5年以上規定不符,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瓊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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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